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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委守则
发布时间 : 2014-04-04
一、评委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评委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评委评标期间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保管。
  四、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进行评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评委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评委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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